您所在的位置: 南京王灿刑辩律师团队 >成功案例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电话号码:025-58785588
手机号码:15895991836
执业证号:13201201710612649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
法律规定出售5份以上的出入境证件,属于情节严重,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20条的规定,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2)非法收取费用30万以上的;(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次,本案出售各类签证37本,远超5本情节严重的标准。
基本案情:检察院指控,为牟取非法利益,谭某伙同陈某某,由陈某某负责招揽业务,收取费用,谭某负责准备材料申办签证,使用深圳某科技公司、惠州某科技公司等公司,以编造虚假劳务关系等方式在深圳市、惠州市出入境管理部门为12名不符合办理签证条件的外籍人员骗领停留、工作类签证共计37本,并按每本3000至25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费。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的背景:
本案主要涉及两类签证,工作签证(Z签证)和停留签证(T签证),工作签一般是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停留签主要发给给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主义等必要原因需要在中国停留更长时间的外国人。
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我国对外国人来华以及来了之后想留下来都有了更严格限制,签证种类也变的更少,一般只能商务签(M签证)或者工作签证(Z签证),而且对于在国内的外国人员,都想着如何办到长期居留,但很多人并不符合长期停留条件而办不到居留,只能办理停留签(T签证)。谭某因为曾经在某企业工作期间负责外国人签证的办理工作,有相关工作经验,所以在一些朋友找到他,请求他帮忙办理签证的时候,就以几个公司的名义,冒充外国人是该公司的员工,收取相关费用,申请了数十份签证。
办案经过: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当事人谭某,其对帮忙办理签证的事情是认可的,但认为最终帮外国人办理的是工作签证,停留签证只是在办理工作签证过程中,为了防止外国人逾期居留,有违法违规的历史,影响后期工作签证申请才办理的,停留签证每次时间都比较短,所以才会出现一个人办理多次停留签的情况。检察机关的意见是不管是停留签还是工作签,只要违规办理一次,就是对国家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停留签和工作签的危害性是一样的。
辩护人查阅了相关申请停留签证和工作签证的办理流程,以及各地对于疫情期间签证办理规定,梳理了辩护思路,结合相关法院判例,提出:
一、本罪是出售5本以上,量刑5年以上,其社会危害性与本罪的犯罪性质、情节不相符合。
本案中,几乎所有的外国人员都是已经在国内,或是工作、或是探亲、或是留学。其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这些外国人所希望的只是继续在国内工作和生活而已,我们国家本身也是一个开放的国家,但是就是这样一个没有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却要面临非常重的刑罚,我们一般认为三年以下属于轻罪,五年以上基本属于重罪了,本案中很多是停留签证,为一个外国人办理了5本停留签证,加在一起的时间也许就是两三个月的居留时间,却要被判5年以上,显然,这种行为的性质与社会危害性与刑期明显不成比例,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身也是一种冲击。比如,如果使用虚假的材料办理了一个一年的工作签证,其可以在国内工作和生活一年,而办理了五个停留签证,每个停留签证是半个月。加起来也就只能在国内生活二个半月。对比这两个行为,很难说5个停留签证造成的社会危害会比一个工作签证严重,但是面临的刑罚却是,一个要判五年,一个可能只判一年甚至几个月。
二、本案中,办理停留签证存在特殊情况
本案中,因为这两年的疫情影响,所以出入境政策都有很大的变化,因为如果一旦出境了,再想入境就变得极为困难。即使入境,也会面临申请和隔离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所以很多外国人都想着各种办法在境内长期居留。这也是由于特殊情况、特殊困难造成的。停留签证的发放对象主要就是给那些居留事由终止,因为人道主义原因比如疫情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更长时间的外国人。本案中很多的外国人都是因为疫情的原因,要么无法出境、要么再入境就极为困难,而国内又因为政策调整,导致他们没有办法通过正常途径拿到签字,因此,谭羽的行为虽然违法,但这种行为本身却情有可原。
三、本案停留签证的数量存疑
本案中,辩护人仔细审查了所有的案件材料,特别是申请签证的申请材料,申请停留签证的材料一般包括申请表、证明函、临时住宿登记表、护照,只要有这几种材料,即可去申请停留签证。申请表、临时住宿登记表、护照等材料中,所提供的都是真实材料,唯独证明函中,存在部分问题。据谭某陈述,他所帮忙申请的外国人员,并不完全都是虚假的,他也确实想开展一些海外的业务,只不过因为待遇问题没有谈好,所以在有的证明函件中,提到拟入职员工或者预聘用员工等申请事由,并非虚假,所谓拟入职或者预聘用,其意思是准备或者预备聘用,并不代表一定聘用,这是一种打散或者想法,辩护人认为,这种行为,是对将来行为的一种预设,不管将来是否实现,都不影响当时这种想法或者预设的真实性,所以对于这些申请材料,所提供的都是真实的,并没有骗取签证的行为。因此,对于本案中停留签证的具体数量,辩护人认为是存疑的。
最终,本案在出售5本签证即要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下,在当事人出售37本签证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五年两个月的判决结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