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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电话号码:025-58785588
手机号码:15895991836
执业证号:13201201710612649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
一、基本案情
张某以某个公司的名义,以1600卢布向他人出售商务洽谈为申请签证理由的商务邀请函;后俄罗斯人乌某某等人持该邀请函在我国驻乌克兰代管申请了商务签证,乌某某等人持商务签证入境我国并在某单位从事非法劳务工作。遂公安以张某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事拘留,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二、案件结果
检察院撤回起诉,对张某无罪释放。
三、裁判理由
1、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能因张某认罪认罚就认定张某达到了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证明标准。
2、张某出售商务邀请函的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碍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入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材料。
张某所出售的商务邀请函不属于出入境证件:首先,商务签证是商务入境签证的文件之一,不是唯一文件;其次,商务邀请函也不是出入境海关必须查验的材料。张某仅出售商务邀请函的行为,在无法证明其有组织他分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的故意下,不能认定张某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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