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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电话号码:025-58785588
手机号码:15895991836
执业证号:13201201710612649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
伪造材料骗领不动产权证,又抵押借款,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几个罪?
答案:骗领不动产权证,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以房产价值为准。
判断依据:
根据《刑法》266条的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传统诈骗犯罪中,受骗人和被害人是同一主体,通常情况下是被害人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导致财产损失。但随着诈骗手段的翻新,越来越多的诈骗并不是以被害人为直接诈骗对象,受骗人与被害人分离的三角诈骗成为一种特殊的诈骗犯罪类型。
伪造相关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信任,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进行审查,因无鉴别真伪的能力,其登记行为从法律意义上将物权予以变动,具有处分意义。被害人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受到欺骗而进行的处分行为,丧失对房产的控制,犯罪嫌疑人取得房产不动产登记后,相应的获得了包括财产性、支配性在内的一些列排他性素有权利,客观上可以自由支配房产,实质上是对房产的“非法占有”,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犯罪嫌疑人利用房产处置的“事后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需要根据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如果为赚取更多非法利益“一房二卖”、向多人较大幅度的的超额抵押等,则可能进一步追诉;如果向善意合同向对方多次抵押借款的事后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就不具有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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