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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电话号码:025-58785588
手机号码:15895991836
执业证号:13201201710612649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
专家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吗?
答案:可以
从证据分类上来看,专家意见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但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多处规定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可以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其意见表现为相应的证据种类。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7条规定,对于案件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做为定罪量刑的参考。2013年的《危害食品安全解释》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可以将专家意见直接作为定案的参考。
由此可见,专家(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出具的意见,通过转化成相应的证据种类,可以作为证据或者定罪量刑的根据或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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