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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电话号码:025-58785588
手机号码:15895991836
执业证号:13201201710612649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
庭前会议的示证,能否代替庭审的举证、质证和认证
答案:不能,只通过庭前会议就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1、法院庭前会议依法处理的是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但不能以此替代正式的庭审;
2、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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