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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电话号码:025-58785588
手机号码:15895991836
执业证号:13201201710612649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
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啤酒(一小瓶)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以达到0.02(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
酒后驾驶有两种处罚标准,一是饮酒驾车,二是醉酒驾驶。
饮酒驾车-违法行为
认定标准:20mg/100ml≤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ml
处罚方式:(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犯罪行为
认定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ml
处罚方式:(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比如在饮酒过程中,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激励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含量出借给醉酒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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