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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电话号码:025-58785588
手机号码:15895991836
执业证号:13201201710612649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
犯罪嫌疑人已经让赃款赃物转移给他人,被害人是否可以追缴呢?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将犯罪所得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形,对此,能否要求第三人退赃呢?根据2017年《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移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予以追缴,第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而接受的,第二,是他人无偿或者用明显以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第三,是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的,第四,是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的。因此,只要出现上述四种情况之一,对于已经转移给他人的赃款赃物,被害人就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进行追赃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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