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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电话号码:025-58785588
手机号码:15895991836
执业证号:13201201710612649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
很多人认为自首就是在公安机关还没有发现犯罪时候,及时主动地到公安机关报道接受处罚,当然这只是自首的一种情形,《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所谓“自动投案”,既包括自己主动报案,虽然没有表明自己就是犯罪人,但在公安询问时能够交代自己罪行的,也包括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在抓捕时没有抗拒抓捕行为,被抓捕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除此之外,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在未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身份时,公安机关电话联系相约在某一地点进行问话的,这种情形若如实供述也能构成自首。所谓“如实供述”具体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身份情况和罪行情况,简单来说,对于身份情况的供述,只要不是故意隐瞒而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一般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而罪行情况,则需要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中对于事实性质的辩解,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的观点,一般也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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