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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电话号码:025-58785588
手机号码:15895991836
执业证号:13201201710612649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
(一)
近日在网上看到一句话:“发财的门道全在刑法里”,看似一句“无厘头”的话,但细想起来不是没有道理!
也曾听人说过:我这一辈子不违法犯罪,不会与“律师、公安、检察院、法院”打交道。
还听人问过:刑事律师是干什么的呀?替坏人说话吗?
(二)
其实,《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犯罪对许多人来说虽陌生,但并不遥远!
举些简单的例子:
你驾车违章发生伤人交通事故,很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你喝酒开车被逮住,很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你信用卡恶意透资,很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你伪造资料申请贷款,很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
你与他人发生纠纷伤人,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你为了催收欠款限制他人自由,很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你手里缺资金,向不特定的公众借钱付息,很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你编造虚假信息借钱不还,很可能构成诈骗罪···
你因拓展生意需要买了一定数量的他人信息,很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你在网上买了一个假证件,很可能构成伪造公文证件罪···
还有些时候:
你急于赚钱,误入传销;你急于获得高息,投资新型互联网金融;你不辩网络电信信息真伪,轻易敞开自己的钱袋子······最后的结果是你的财产血本无归,你竟成了刑事犯罪的被害人!
(三)
你对刑法知多少?刑事律师来告诉你。
我国现行《刑法》共有452条,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在分则中设立469个罪名。其中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52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9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2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3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36个、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3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4个、第九章 渎职罪37个罪名、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31个罪名。具体分布如下:
目录 | 起止条文 | 罪数 | ||
第一章 | 危害国家安全罪 | 102至113 | 12 | |
第二章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114至139之一 | 52 |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9) | 第一节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140至150 | 9 |
第二节 | 走私罪 | 151至157 | 10 | |
第三节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158至169之一 | 17 | |
第四节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170至191 | 31 | |
第五节 | 金融诈骗罪 | 192至200 | 8 | |
第六节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201至212 | 14 | |
第七节 | 侵犯知识产权罪 | 213至220 | 7 | |
第八节 | 扰乱市场秩序罪 | 221至231 | 13 | |
第四章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232至262之二 | 42 | |
第五章 | 侵犯财产罪 | 263至276之一 | 13 |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36) | 第一节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277至304 | 50 |
第二节 | 妨害司法罪 | 305至317 | 20 | |
第三节 |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318至323 | 8 | |
第四节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324至329 | 10 | |
第五节 | 危害公共卫生罪 | 330至337 | 11 | |
第六节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338至346 | 15 | |
第七节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347至357 | 11 | |
第八节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358至362 | 6 | |
第九节 |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363至367 | 5 | |
第七章 | 危害国防利益罪 | 368至381 | 23 | |
第八章 | 贪污贿赂罪 | 382至396 | 14 | |
第九章 | 渎职罪 | 397至419 | 37 | |
第十章 | 军人违反职责罪 | 420至451 | 31 |
(四)
你不要惊讶于我国《刑法》有如此多的罪名!更重要的是你知道这些罪名的入罪标准是什么吗?其实我国律师有千千万,律师业务门类也众多,并不是每一个的律师都清楚每个罪名的犯罪构成和追诉标准是什么。
因此当你面临刑事风险的或者牢狱之灾的时候,你或者你的家人最应该找专业的刑事律师咨询和寻求法律帮助。
何为专业的刑事律师?
首先他不是“万金油”式的律师,啥子都懂一点,但粗浅而不精;第二,他必须在律师执业生涯中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担任过各种类型刑事案件的辩护人;第三,他应该有扎实的刑事法学功底;第四,他谙熟刑事诉讼程序;第五,他不是一个单打独斗的律师,而是依托于强大的刑事律师团队···
专业的刑事律师能为你做什么?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能够给出答案——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以上这些都是专业的刑辩律师能为你做的。
那你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又可以聘请几位专业的刑辩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呢?
《刑事诉讼法》有规定: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还对辩护律师的职责和权利进行了梳理与细化。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为了提供好上述法律帮助,专业的刑事律师应有如下技能:
不仅应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更应全面熟知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此基础上还应随时掌握、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具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深入了解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最新动态、政策。只有如此才能为刑事风险防控、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
这就是专业刑事律师和非专业刑事律师的本质区别!专业刑事律师作为律师群体中高端和神秘的一部分,在当前风云变幻的社会格局中,在经济转型的复杂变化中,在人们浮躁追逐财富的氛围中,在各种思潮矛盾的冲突中,应当坚守法律赋予的正义的职责,依托专业的刑事团队,不仅活跃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之间,更应走进社会大众的视野,普及刑事法律知识,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为预防犯罪,守住社会规则的最后底线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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