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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电话号码:025-58785588
手机号码:15895991836
执业证号:13201201710612649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
所谓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科技的发展使得计算机日益成为百姓化的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独...
所谓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科技的发展使得计算机日益成为百姓化的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独立的虚拟空间,网络犯罪就孳生于此。由于计算机网络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等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计算机网络犯罪。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犯罪
这种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以造成最大的破坏性为目的,入侵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轻则造成系统局部功能失灵,重则导致计算机系统全部瘫痪,经济损失大。
2、网络入侵,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犯罪
网络的发展使得用户的信息库实际上如同向外界敞开了一扇大门,入侵者可以在受害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侵入信息系统,进行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从而损害正常使用者的利益。
3、网络 诈骗、教唆犯罪
由于网络传播快、散布广、匿名性的特点,而有关在因特网上传播信息的法规远不如传统媒体监管那么严格与健全,这为虚假信息与误导广告的传播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手法,散发犯罪资料,鼓动犯罪开了方便之门。
4、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
出于各种目的,向各电子信箱、公告板发送粘贴大量有人身攻击性的文章或散布各种谣言,更有恶劣者,利用各种图象处理软件进行人像合成,将攻击目标的头像与某些黄色图片拼合形成所谓的\ 写真照\加以散发。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发送成千上万封电子邮件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其影响和后果绝非传统手段所能比拟。
5、网络色情传播犯罪
由于因特网支持图片的传输,于是大量色情资料就横行其中,随着网络速度的提高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及数字压缩技术的完善,色情资料就越来越多地以声音和影片等多媒体方式出现在因特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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