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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电话号码:025-58785588
手机号码:15895991836
执业证号:13201201710612649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
刘某驾驶A公司大卡车(正常年检并办理了道路运输证)水箱故障,送至B维修公司维修,B公司马某维修过程中,该车驾驶室举升缸底座断裂,导致驾驶室突然倒下,压伤马某(第一时间报警备案并拨打120急救),产生医疗费8万余元,马某应该找谁赔偿?
律师解析:马某的生命健康权受侵犯,谁承担侵权责任呢?
1、A公司或者刘某不承担责任
刘某、A公司将水箱故障的涉案车辆交给了B维修公司进行维修,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刘某、A公司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举升缸底座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在侵权责任纠纷中,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合格就可以豁免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如果是因为举升缸底座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生产厂家如能够提供该产品质量合格的有效证据,就可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厂家拒绝提供,或涉案车辆举升缸座组成零部件的断裂原因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在不考虑维修员马某在维修过程中违规操纵情况下,即使该举升缸底座已经超过质保期,厂家仍然需要对马某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B维修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
如果举升缸底座断裂是马某的重大过错,即马某没有将驾驶室升举到位导致驾驶室直接倒下,马某与B公司之间若是劳动合同关系,就构成工伤,如果B维修公司为马某缴纳了社会保险,由社保基金支付该医疗费用;如果B维修公司未缴纳社保,那么应该由B维修公司承担马某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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