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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电话号码:025-58785588
手机号码:15895991836
执业证号:13201201710612649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
大卡车驾驶室倒下导致马某死亡,如果举升缸底座产品质量合格,该产品生产者不承担责任。马某刚入职B维修公司,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来得及缴纳社保,那么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1、由于马某与B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要先确定马某与B维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提供提供马某与B维修公司身份上隶属关系和经济上从属关系的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服、公司群聊天、上级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等等)申请劳动仲裁。
2、经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诉讼后,有两种可能性
(1)不存在劳动关系,马某与B维修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马某提供劳务受害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提供劳务者马某是否存在过错,B维修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接受劳务者为个人,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2)存在劳动关系,B维修公司有法定义务为马某购买工伤保险,由于B维修公司未缴纳导致马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B维修公司应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或者,在发生事故后B 维修公司第一时间向社会保险机构补缴了社保,全额补缴之前的医疗费用需要B维修公司承担,补缴之后医疗费用可以由社保基金支付,这种补缴社保就无法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需要B维修公司自行支付,具体赔偿范围及标准要与就近区的社保中心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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