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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电话号码:025-58785588
手机号码:15895991836
执业证号:13201201710612649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
职务侵占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下面我就举几个本人在办理这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一是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不入账,擅自用于个人用途。这些货款属于公司财产,如果利用职务之便,将款项据为己有,则构成职务侵占罪。二是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实践中,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实控人很多采取这种方式,擅自支取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使用。三是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这也是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总经理或者实控人容易发生的情况,他们经常认为公司就是自己的,可以随便使用公司资金,导致构成犯罪。四是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虚报高价,然后将差价据为己有,这种情况特别容易发生在公司采购行为中。上述这些行为都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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